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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在古代被称为什么-古代残酷的死刑
2024-11-19 13:49:23      点击:
囚犯在古代被称为什么?古代残酷的死刑

  导读:为什么在古代问斩都要在秋后呢?其实,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秋冬两季并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问斩的,当然,春夏两季也不一定就不能问斩。但是为什么要秋后问斩,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秋后问斩”一词中的“秋后”一般是指秋、冬两季。“问”在司法领域的本义是审讯,后来衍生出了“判处”的意思,而“问斩”就是指判处死刑。文献上还有“问绞”、“问徒”、“问遣”等一组词,其中的“问”也都是指判决。从字面上看,“秋后问斩”就是指秋、冬两个季节可以判处和执行死刑。“秋后问斩”还要从它的源流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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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有史料上看,“秋后问斩”最初可能是一种司法习惯,或是一种理想中的司法原则。我们已知的最早谈及了这个问题的材料是《左传》。《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传》记载蔡声子在与楚令尹子木对话时,就有“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说法。这一段对话非常有名,它也是“楚才晋用”这个成语的出处。蔡声子说秋冬行刑是“古之治民者”的规矩,这种说法未必可信,因为古人一般都有崇古倾向,很多人经常给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贴上一个古人如此为之的标签,以使自己的观点看起来更为可信。此外,《十三经》中有一本专门介绍古代理想官制的叫《周礼》,它将理想的职官制度中的官位分为了天官、地官、春官(看清楚了,这一竖是竖下来的,宝盖头下面不是两个“口”)、夏官、秋官和冬官六种,其中的“秋官”就是“掌邦禁”的“司寇”及其下僚们。《周礼》是什么时候的书,学术界尚众说纷纭,从认为作于战国初的,到认为作于战国末的,再到认为作于西汉初的,说法很多。如果我们按照这些观点的上限,认为这是战国初写成的书,那么这就又是一条表明战国后期以前的古人已经存在将秋与刑法联系在一起的观念的重要证据。

  由于文献上的缺失,现在我们并不明确地知道这一时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司法习惯或司法观念。或许它与古代的祭祀风俗有关,或许渐冷的天气和飘零的落叶也确实会刺激出人对于死亡的通感。而到了战国后期,这一观念终于获得了明确的理论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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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中国古代有一个很有名的阴阳五行的观念。按照现代历史学界和哲学界的普遍看法,哲学史意义上的阴阳的观念可能在春秋时就已经存在,而五行学说则应产生于战国时期。它们原本是独立发展,互无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原始哲学理念。其中的五行学说首先开始尝试解释甚至指导政治实践。成书于战国末年的《吕氏春秋·孟秋纪第七》中就明确指出,根据五行学说,秋天,刑罚和犯人更配呢:“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这大概是我们已知的最早给“秋后问斩”找出理论依据的古代文献。阴阳学说从战国末期开始逐渐显露了一点要与五行学说发生联系的倾向。

  到了西汉董仲舒的时期,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彻底实现合流,一起被吸收进儒家学派,构成了中国古代官方世界观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而它们所主张的在秋天行刑的理念,也逐渐从一种习俗或理想中的观念,转为国家法律正式规定的司法制度。《后汉书·郭陈列传第三十六》中记载,汉初的司法风俗是“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后来将制度规范为“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到了东汉元和二年,行刑时间又改成了“冬初十月而已”。上面引文里的“季秋”就是秋天的最后一个月,“论”、“报”则都指判决。这里谈到的三个行刑时间都属于“秋后”的六个月的范畴,但外延各有不同。这开启了古代行刑时间的一种常态。

  此后历代,可以判处并执行死刑的时间不断地有所调整,但无论如何变化,基本是限于秋、冬的六个月里面的。这里还有一条规律,就是极少会有时代会把春节所在的阴历正月划入可以行刑的时间里面。这一点,即使不用阴阳五行学说去附会也很好理解,毕竟大过年的,谁愿意去杀人嘛。除此以外,各种重要节日也经常被要求不许行刑。皇上、衙门老爷和刽子手也还都是想过个节的。过节时一般会有电商促销,大家买买买都忙不过来,谁有闲心去砍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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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隋唐时期,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渐趋定型,一般的死刑案件都要报请朝廷核准才能执行。而秋冬行刑的规定也就由此拥有了制度上的实际意义,给了皇帝和朝廷一个集中复核死刑的时间。那些被初判死刑,等待复核的死囚被称为“监候”,不过“监候”这个词还有其它义项,在文献中看到时要加以甄别。死刑复核制度传到清代,就诞生了着名的秋审制度。这项制度的最后一步是皇帝亲自调看所有上报待核的死刑案件卷宗,凡有他认为确实应该死啦死啦的的,就在犯人名字上划个勾,称为“勾决”。皇帝划不划这个勾,除了与案情本身有关,和他当时的心情关系也很大。而这个勾一旦划上,很快就会有一颗人头落地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春秋》决狱”是说用《春秋》这本书上的判例和微言大义来处理刑事案件,“秋后算账”本义是说地主们秋收后和佃农们计算一年的账目,或债主在秋收后去讨钱。这两个词和“秋后问斩”看起来有点相似,但其实它们之间是很清白的,并没有什么不清不楚
区块链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应用?区块链在支付中应用

  

  区块链为机构和组织提供了一种从“不作恶”转变为“无法作恶”的方法。

  

  原文 | 杰里米·阿尔蒙德(Jeremy Almond,美国B2B DeFi支付网络Paystand的联合创始人兼CEO)

  编译 | Aileen

  “信任,但要核实”(Trust, but verify)是前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在上世纪80年代讨论美苏关系时使用的标志性口号。有趣的是,这一口号是他从俄罗斯谚语“doveryai,no proveryai”改编而来的。如今,大约35年过去了,这一口号已被重新设计成了区块链社区的一张名片。不过,我们说的是:不作恶,无法作恶(Don’t be evil, can’t be evil.)。

  这句话看上去很简单,但含义却十分复杂,突出了过去的金融交易与当今金融交易之间的差异。原因在于,区块链为机构和组织提供了一种从“不作恶”转变为“无法作恶”的方法。“不作恶”要求金融机构同时提供信任和验证,而“无法作恶”仅要求金融机构提供验证。

  事实上,金融基础设施很容易遭到滥用。而区块链具备审计跟踪功能、高效的验证方法和透明性,能够为机构和组织提供更高的控制性和安全性。

  1 . 可审计性

区块链为支付行业提供的最强大功能之一便是可审计性。当某个东西放到区块链上后,便具备了不可变性,无法被更改、伪造或删除。鉴于很多欺诈行为都源自于不法分子对财务记录的更改(比如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安然事件),这一点非常重要。

  安然事件证明,人们可以轻易改变金融系统。根据安然公司及世界通讯公司等财务欺诈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公司和证券监管问题,美国国会制定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公司财务记录保存和报告、会计职业监管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反过来又创造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合规行业。在这一行业里,大量的人力被投入以加强管控性,人们不会更改记录或将不良数据放入金融系统和上市公司报告的事物中。

  在不可变性方面,区块链创建了一个非常清晰、不可更改的审计记录。当一条信息录入到区块链上后,便无法被更改,区块链的可审计性也可以显著改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 身份验证

区块链为支付行业提供的第二个特性是一种强有力的身份验证方法。区块链上部署了数字身份验证协议,可以辅助验证个人和组织的真实身份,有效防止多种欺诈行为。

  虽然银行可以对支付业务进行人工把控,特别是超过一定规模的支付,但这一过程极容易出错或延迟,从而为欺诈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机会。

  此外,网络钓鱼也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黑客经常会收集银行登录名、PIN、银行帐号和信用卡号等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黑进个人账户,窃取资金。

  3 . 透明性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更加透明的系统,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中验证一些控制、审核和平衡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看到数据或信息,而是指任何关键参与者或一组人均可以验证某个事物是否在正常运行。一般而言,当出现安全、欺诈或合规问题时,通常是因为对应的事物处于黑箱之中,因为难以发现而遭到了利用。

  在某些方面,区块链技术照亮了黑暗的角落,创造了更高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最终促进了创新。“不作恶,无法作恶”概括了过去和现在安全标准之间的差异。过去的旧体系存在着信任和不信任机制,而区块链不存在信任问题,仅需验证即可。

  

  本文为链新(ID:ChinaBlockchainNews)原创,未经授权禁止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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